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嘉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8943號、108年度執他字第22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2208號被告薛嘉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4251公克、驗餘淨重0.423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死者薛嘉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年8月3日0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法務部○○○○○○○○○○,經戒護科人員 葉于甄 查扣白色粉末1包(淨重0.4251公克、驗餘淨重0.4230公克),嗣因被告於108年4月13日死亡,經本院於108年5月24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法務部○○○○○○○○○○戒護科人員葉于甄107年8月3日報告、戒護人進出監所紀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查獲照片4張、上開刑事判決1份等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之毒品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為本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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