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劉明勳劉淳瀚劉寶林 之繼承人
林幼涼 即劉寶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明勳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案外人劉寶林(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25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劉寶林已於民國110年01月21日辭世,債務人 林幼誜 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劉寶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劉明勳自民國111年0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25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幼誜既為被繼承人劉寶林之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金額31259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繼承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805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259元劉明勳即劉淳瀚兼劉寶林之繼承人、林幼涼即劉寶林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31259元劉明勳即劉淳瀚兼劉寶林之繼承人、林幼涼即劉寶林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31259元劉明勳即劉淳瀚兼劉寶林之繼承人、林幼涼即劉寶林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259元劉明勳即劉淳瀚兼劉寶林之繼承人、林幼涼即劉寶林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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