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就當選為台中市第7選區第16屆市議員之身分為當選無效之宣告,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郭佳瑛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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