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乙○○原告甲○○
巷15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2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70,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17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5,255元,尚欠新臺幣37,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