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甲○○原告請求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9,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