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56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黃揚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