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婕妤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有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 官巫玉媛 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近二年之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四、臚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數額,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收到本裁定之日期之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繳納保險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具體之更生方案(預估每月可償還之總金額及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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