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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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文具保人陳永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永和因被告吳政文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之金額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交保等候傳喚。
二、茲以該被告再次傳喚不到,且具保人亦無依法偕同被告到庭,堪認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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