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興展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以及釋明如附件二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
「聲請人95年每月平均收入僅2萬元,若將所得全數返還尚不足清償協商款,更遑論要維持一己之最低基本生活」等語,應具體就收入不足支付支出為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
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繼續繳納,亦請陳明。
⒊請說明若聲請人之95年每月平均薪資已不足以清償協商款項,則聲請人係如何清償毀諾前之各分期款項。
㈢陳報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⒉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任職期
間之實際薪資所得,請核實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係轉帳,亦得以存摺代之)★附件二:
㈠請釋明聲請人與 方奕淳 之離婚協議書所載「男方須償還因男
方過失所導致負債60萬元整」,聲請人所負該筆債務之債權人、債務發生原因、清償期間、每期還款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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