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徐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陳世傑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7月2日│24,321元│DD0000000││││分行││││├──┼───┼─────────┼──────┼─────┼─────┤│002│陳世傑│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7月14日│24,090元│DD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