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被告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69,3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8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8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