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相對人德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崧股份有限公司、丁○○、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1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棕欣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0,008元合計130,00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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