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檢查信託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檢查信託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
二、土地登記謄本,已證明就土地亦有信託關係存在。
三、關於請求本院為必要之處分所指之內容為何。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