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陳正明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7所犯之竊盜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應為101年審易字第161號,判決日期應為101年2月20日,聲請書附表均誤載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院、案號為101年度上易字第841號、判決日期為101年4月16日,應予更正。編號8-11所犯之竊盜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應為101年審易字第413號,判決日期應為101年3月29日,聲請書附表均誤載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院、案號為101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判決日期為101年5月11日,應予更正。編號12-17所犯之竊盜罪,最後事實審案號應為101年度上易字第496號,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01年度上易字第796號,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