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55號上訴人聿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 上訴人 游博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上訴人 鄭麗櫻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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