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宗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宗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宗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3「備註」欄誤載為「編號3、4定應執行刑1年1月」,編號5「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101.07.26」,業經更正如附表編號2、
3、5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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