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一七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查聲請狀上未見債權人或受任人之印文,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委任狀及聲請狀上請補蓋受任人之印章。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四月九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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