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黃孟萍隆程仕 建築工作室代理人 朱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懷歆┌─────────────────────────────────────┐│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清江 │第一商業銀│103年10月25│22,040元│GB0000000│││││行泰山分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