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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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 張鳳恩
張健興 被告 羅英煌
羅榮儀 羅榮文 羅榮成 羅珮瑀 羅佩慧 羅友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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