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健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健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之日即民國109年7月22日判決確定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茲審酌受刑人有施用麻醉藥品、多次施用毒品、非法寄藏槍枝、偽造貨幣等紀錄之犯罪人格,兼衡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4至10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5號、109年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檢察官就編號4至10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及附表編號1、2與3部分,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9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暨受刑人犯罪次數、罪質同一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