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度上易字第三九一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帥嘉寶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