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世民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世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1.24│99.12.23│├─────────┼────────────┼────────────┤│偵查(自訴)機關年│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494號│99年度偵字第2623、││││3086、3132、3134號、││││99年蒞追字第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埔刑簡字第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18│100.03.23│├─┼───────┼────────────┼────────────┤│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埔刑簡字第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12│100.03.23│├─┴───────┼────────────┼────────────┤│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937號│100年度執字第1169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1787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1.22│99.0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23、│99年度偵字第2623、│││3086、3132、3134號、│3086、3132、3134號、│││99年蒞追字第5號│99年蒞追字第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23│100.03.2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23│100.03.23│├─┴───────┼────────────┼────────────┤│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69號│100年度執字第1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