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683號債權人 王詩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黎兼翔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敘明債務人姓名究為「 黎秉翔 」或「 黎堃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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