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22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7月29日23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與榮光路口,查獲被告蔡文龍(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1包(毛重0.9公克)。
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9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字第28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偵查卷第33之4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