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66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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