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
調解爭議: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元整。
(不包含強制險、其中壹萬肆仟元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輛損害部分,餘為就本件車禍事件之賠償)。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前給付車損部分
壹萬肆仟元予聲請人乙○○、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前給付柒萬
伍仟元予聲請人甲○○、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前給付柒萬伍仟
元予聲請人乙○○,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