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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