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債權人 陳明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秋萍 、 陳鴻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黃秋萍、陳鴻銘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及利息起算日為99年5月25日之依據為
何?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鴻銘請求?(因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鴻
銘部分業經調解成立,得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