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再審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己○○再審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9月22日本院97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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