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其彥選任辯護人林家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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