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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