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3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雅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3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