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95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00元)。
二、請提出系爭借款之撥款、還款明細資料影本供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