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2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玖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應於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債務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提出書狀陳述請求減免違約
金,還款能力提升後再償還等語,然此為原告所拒,是被告
上開請求,亦屬無據。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從而,
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上開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