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07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仁豐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智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七第三行關於罰鍰「4,00」元應更正為罰鍰「4,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七第3行所載罰鍰「4,00元」,顯係罰鍰「4,000元」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