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告 胡錫樑 被告 陳新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怡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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