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28號聲請人 陳英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陳英俊為被繼承人 陳金樹 之繼承人,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於106年5月18日送達聲明人之現所地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惟聲明人迄今仍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回執附卷可憑。是以,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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