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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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京枝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