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傳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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