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貴英
胡騰 回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3行所載「第284條第
1項前段」應更正為「第27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第一審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罪刑之法條之記載與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所載不符,有第一審判決書在卷足憑,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粘嫦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