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5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逕予簽結在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逕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該案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自應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海洛因香菸1支【毒偵120卷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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