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仲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慧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馬麗女 是否為債務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馬麗女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馬麗女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馬麗女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馬麗女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票號NL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而非發票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