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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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李淽芸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陳育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裕勛 間之離婚等訴訟,原告追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嗣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1,245,390元(參見原告102年5月10日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3,375元,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扣除原告已繳之9,250元,應補徵裁判費4,12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4,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