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李淽芸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陳育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裕勛 間之離婚等訴訟,原告追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嗣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1,245,390元(參見原告102年5月10日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3,375元,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扣除原告已繳之9,250元,應補徵裁判費4,12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4,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雅妮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