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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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至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陸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至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74號案件),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0.067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年7月11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