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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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 許詩朋
許秀如 許嘉倩 被告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淑華人被告順華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明順人被告 林晏竹
戴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捌萬玖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