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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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告 俞玉霞 被告 李萬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伍佰陸拾參萬貳仟貳佰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9平方公尺×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7,800元×應有部分1/1=5,63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