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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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麗雲 相對人 陳鵬宇
陳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聲請金額,致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第13、14、15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聲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其對相對人陳鵬宇、陳柏諭所請求扶養費之數額,並按聲請之金額依法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2年
4月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當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雅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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