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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