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蔡文福 被告 廖茂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82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