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聲請人 傅張鳳貞 代理人 張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1│1000│├──┼───────────────┼──────────┼───┼──┤│0002│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91-NX-0000000-0│1│889│├──┼───────────────┼──────────┼───┼──┤│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8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